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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决定书 海市监惩发布日期:2026-02-02 09:54 浏览次数:



  《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出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物:(四)超范畴、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形成制售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桃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形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吊销许可证:(三)出产运营超范畴、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该当对当事人赐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该当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财务罚没款代收点(账户名称!海口市财务局财务性资金;账号: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无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施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一般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条之,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连系本案裁量事项,现责令当事人更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初度违法,过后积极自动共同法律人员查询拜访,货值金额少(70。7元),属个别工商户,运营规模小,未激发食物平安事务,且积极进行整改,共同抽样工做,共同不及格食物查询拜访,未对社会形成严沉风险。其行为合适《海南省市场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裁量权合用法则》第十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二)违法行为轻细,社会风险性较小的”的,可合用于《海南省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裁量基准(食物平安监管类)》序号6中的裁量阶次轻细违法景象,裁量具体尺度:“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不脚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不脚10倍罚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适减轻行政惩罚的景象,减轻行政惩罚,处2500元以上不脚5万元罚款。

  1、当事人停业执照复印件、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营者王燕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体资历。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能够正在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正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不遏制施行。

  2、《查验演讲》(No:SJS-SPC20257544)、食物平安抽样查验抽样单复印件、国度食物平安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各1份,对王燕英的扣问1份,证明当事人制售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桃酥的现实。

  2025年12月1日,我局从国度食物平安抽检监测消息系统上收到了由海南省查验检测研究院(食物查验检测核心)出具的《查验演讲》(No:SJS-SPC20257544)。《查验演讲》的内容是:海口龙华万英隆面包店2025年11月04日发卖的桃酥(便宜),经抽样查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合适GB 2760-2024《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接到不及格查验演讲后,法律人员于2025年12月3日把查验演讲送至海口龙华万英隆面包店,当事人对查验成果无。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拜访。法律人员对海口龙华万英隆面包店运营者王燕英进行扣问查询拜访,法律人员环绕当事人涉嫌制售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桃酥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现实。2025年12月18日案件查询拜访终结。当事人2025年11月04日发卖的抽检不及格桃酥是当事人当天现场加工制做的,当事人正在制做桃酥的过程中利用了500克面粉、100克白糖、150克大豆油、100克自来水、3个鸡蛋、1克光湖牌双效泡打粉。当事人当天制做的桃酥全数被抽检机构采办,未对外发卖,共2。02千克,发卖单价35元/千克,货值金额70。7元,违法所得70。7元。

  2026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奉告书》(海市监罚告〔2026〕7号),奉告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惩罚内容以及现实、来由、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当事人正在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看法。